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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患者就医费用可减免
来源:半岛都市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3日作者:

      21日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残疾人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就医方面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机制和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干预制度,并至少举办一所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设康复医学科室。公立医疗机构应对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政府要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

  在教育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 、少年,应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设区的市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 、少年较多的县(市)政府应至少设立一所特殊教育机构。

  就业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各级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在社会保障方面 ,县级以上政府应对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的机构,给予经费补贴;为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贫困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最低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此外,我省将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如要求城市主要道路应配置具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盲文站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标志,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等。